十堰出台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

时间:2025-11-13 09:43 来源: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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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十堰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健全排污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优化排污权配置效率,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管理办法》明确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纳入首批收储交易范围,市级设立排污权储备机构,通过无偿收回、市场回购两条渠道“囤指标”,其主要来源包括各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已购排污权;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排污单位质押的排污权;利用财政资金市场回购的排污权;经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减排量(不包含交易获得部分)的90%;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减排量;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其他闲置的排污权等。

储备排污权由十堰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管理,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原则上由对应县(市、区)储备排污权先行保障,不足部分从排污权储备库中统筹调剂。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被取缔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应优先投放市场;先储备的排污权先出让。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统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排污权核定、排污权相关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下一步,十堰将依托污染物总量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建立动态台账,并接受生态环境、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管,对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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